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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8-02 15:51:30 | 作者: 热压罐设备
滁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2023年“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3年10月13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侵权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1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铺内发现标注有“”和“五常大米”商标的袋装“阿香”牌五常长粒香大米19袋。当事人未能提供“”和“五常大米”商标授权许可凭证,只提供第5224570号“阿香”商标注册证。当事人亦没办法提供上述产品供货票据。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五常大米”涉案值共计45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为提高商品销售额,抱着“傍名牌”的想法,企图在包装设置上“打擦边球”,以此增加知名度,导致了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商标持有人合法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二、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长市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进行气瓶的充装活动案
2023年11月17日,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长市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进行气瓶的充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3日,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长市某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气站充装区院内停放有一辆货车,货车货箱中摆放有50kg气瓶15罐,充装区东侧充装台外侧下方摆放有50kg气瓶2罐。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17罐气瓶的充装记录。经查,当事人未依规定要求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上述17罐非自有气瓶进行强制充装。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是民生领域的重要环节,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相关气瓶充装单位,督促各气瓶充装单位规范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守护特种设施安全底线。
三、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明光市某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表示功效断言的违法广告案
2023年9月25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明光市某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表示功效断言的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8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现违法广告2条,标题为“抗流感,首选盐酸阿比多尔分散片”和“人参补气胶囊买二得三!?这么实惠?买它!”的文章广告中,有“广谱抗病毒 家中常备抗病毒首选用药”“大补元气 治疗一切虚证 增补健康原动力”和“抗疲劳 抗肿瘤 抗衰老 抗辐射”的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药品虚假违法广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误导患者对治疗方案和就医时机的选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2023年9月27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全椒县某天大药房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7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委托检测机构对举报人提供的在当事人处购买的“德国小钢炮”进行检测。经检测,上述产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在没有查验合法来源情况下,从一陌生男子手中以每盒50元的价格,购进“德国小钢炮”口服食品5盒,以每盒80元的价格销售了1盒,剩余4盒当事人全部扔垃圾桶,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对身体危害性较大。
2023年9月20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真空绝热板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4995.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 7月19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备使用的小区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监督抽查。随机抽取线×150(mm)。经检测,上述2组产品中导热系数标准值、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均小于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上述真空绝热板(无产品标识,无任何包装),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从廊坊某公司采购,共计340多平方。截至案发时止,上述真空绝热板尚未销售使用,货值金额7497.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真空绝热板强度很差、寿命短,在遭到外力作用下会导致开裂脱落现,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商品的保温和阻燃性能。
六、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谊品弘苏科技有限公司全椒县某分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0月17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苏谊品弘苏科技有限公司全椒县某分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进行查处,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3日起,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店铺名称:谊品生鲜超市全椒华泰南苑店)下单成功后,因当事人缺货不能按订单配送时间发货。经查,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对其线上店铺内可售商品的数量未全面进行盘点及核查是否有货,导致消费者下单成功后无货可发。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可售数量的方式销售商品,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2023年10月1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长市王某食杂店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6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盒“今麦郎”粉面菜蛋红烧牛肉味方便面已经超过保质期限(保质期:九个月,生产日期为:20221202)。经查,当事人销售过期产品货值金额为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户应规范经营,自觉遵守法律和法规,做好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及时下架过期的产品,守护食品安全底线。
八、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某小吃部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10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来安县某小吃部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肉包子”和“馒头”和“煎饺”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加工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县公安局。
2023年9月11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当事人相对不起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用铝残留量严重超标的肉包子、馒头、煎饺,会造成摄入过量铝元素,将会对人体损害神经与多种器官,上述面制品流入市场足以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7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参加传销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5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于接案件移送函,称定远籍人员张某涉嫌参加“一带一路”APP网络传销。经核查,当事人张某在QQ获得“一带一路”APP链接,随后登录“一带一路”APP网络传销平台注册账号并实际操作,共掌控平台2个账户,经司法鉴定获取的数据表明当事人的3083账户所在层级5层、下级层数12层、下线层、下级层数11层、下线元,当事人共计缴纳费用1100余元,非法获利108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传销问题也日益严重。其中,以投资网店、推销商品为名的网络传销案件具有较强的欺骗和迷惑性,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提醒广大网民,防范网络传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9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阳县某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逾期未检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1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1台锅炉超期未检,且仍在继续使用。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逾期未检的锅炉,并立即报检验机构检验。9月15日,该锅炉经检验结果为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方作出行政处罚。
工业锅炉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对其进行定期检验,保障其安全运行,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可能造成财产和人员不可估量的损失。该案的及时查处,保障了生产和人身安全。
十一、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次充好锂电池案
2023年10月24日,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徽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次充好锂电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罚款18706.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1日,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抽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二月份开始从事锂电池的组装、销售,采用部分新电芯和拆旧电芯组装的锂电池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止,该公司已生产组装了锂电池29个(48V其中20个,60V锂电池9个)。已销售8个48V锂电池,9个60V锂电池,货值金额12471元,违法所得17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部分新电芯和拆旧电芯组装的锂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新电芯和拆旧电芯组装的锂电池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可能造成电动自行车起火爆炸。部分不良商家唯利是图,将翻新电池作为新电池出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打击此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电动车电池市场。
2023年10月24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定远县心之惠超市有限公司某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8日,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超市收银系统,发现在2023年9月9日当事人销售“精选花椒”,数量:0.058千克,销售价:199.60元,多收顾客0.0032元;销售“黄金苗黄小米”,数量:0.726千克,销售价:19.60元,多收顾客0.0004元。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散称食品“黄金苗黄小米”和“精选花椒”时,由于磅秤默认设置问题,自动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多收取部分顾客费用,经计算,共计多收取费用0.1903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反向抹零”的金额虽然不大,但并非一件小事,而是关乎消费者权益、市场规则的重大事宜。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立足职能,畅通投诉通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规经营的商家,及时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市场秩序,使老百姓能够明明白白地消费,公平公正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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